2015年,时年64岁的老乌,和深圳某清洁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从事保洁工作,每月获得劳务费2300元。出于某种考虑,在登记时,老乌将自己的年龄登记为了61岁,少报了4岁。
此后数年,老乌均受该公司委托,在上海某大型小区从事打扫楼道、地库、清运垃圾等工作,直至2019年,一场事故,在工作期间发生。
(相关资料图)
2019年,老乌在某楼顶清理垃圾、搬运床垫、木料等杂物过程中,从顶楼楼梯上摔倒受伤。事发后,老乌被送至医院,经诊断,老乌的胸椎骨折了。
老乌认为,事发后,在家属未到场的情况下,公司领导擅自以家属名义,替他拒绝了医生提出的手术建议、事后不愿承担医药费、在事发一年后和他解除合同等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公司以其谎报年龄为由要求少赔对于老乌的诉求,该清洁服务公司予以拒绝。该公司认为,老乌有错在先,即使公司需要承担赔偿,也应减少赔偿份额。
公司指出,其一,老乌涉嫌谎报年龄,骗取劳动合同。老乌出生于1951年,却在《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以及《员工入职表》中将自己的出生时间登记为1955年,涉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劳动合同。
其二,导致老乌受伤的那次垃圾清运,是一次有偿清运。公司原本已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清运,老乌是自己主动加入其中的。
因此,公司方认为,老乌自身存在较大的恶意和过失,即使公司需要承担赔偿,也应按比例降低赔偿份额。
法院不支持“虚报年龄”相关辩驳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乌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老乌系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提出的老乌虚报年龄,自身存在过错的问题,虚报年龄确属不当,但无法证明老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公司要求老乌分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判定,扣除公司此前垫付的2千余元,公司还应向老乌支付赔偿金约1万元。
一审判决后,老乌对赔偿金认定金额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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