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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新伤旧伤之争:撤诉后女子再被起诉获刑 环球精选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23-05-22 07:54:51

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伤者骨折两次伤情鉴定得出“新伤”“旧伤”不同结论,被告人刘素霞经历了“不批捕”、被公诉、撤诉、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再被公诉……


(相关资料图)

“拉锯”七年之后,5月18日晚,刘素霞领到了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周口中院二审认为,刘素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持一审判处刘素霞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刘素霞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她不服二审判决,将会向河南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

今年2月,该案二审在周口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刘素霞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湖北崇新”)所出具的“符合案发当日之外伤所致”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结论违背常识,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明正”)所作出的“陈旧骨伤”鉴定结果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

周口中院审理认为,“陈旧伤”鉴定报告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鉴定意见,刘素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刘素霞 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撤诉后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再被公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0岁的刘素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案发前在商水县客运站南站附近经营一家副食店。2016年3月15日,刘素霞因琐事与90后女子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均受伤住院。在这次冲突中,刘素霞的眼睛受伤,后经鉴定其为轻微伤。2016年8月,刘素霞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她被警方告知,吴某某的右手手掌骨折了,轻伤二级。

刘素霞称,吴某某的右手手掌之前就骨折了,是“旧伤”,不是她导致的,他们一直向警方反映这一情况。

澎湃新闻未能联系上吴某某求证相关情况。

在一份笔录中,吴某某称,在冲突中,她的脸被刘素霞抓伤了,“右手骨折”。商水县人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骨痂形成。

吴某某的诊断书。

案发后,商水县公安局曾多次委托相关机构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前几次认定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但均未能证明此损伤是刘素霞造成的。因鉴定结果不能排除陈旧伤,2016年8月29日,商水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刘素霞被取保。

2016年8月,商水县检察院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9月,经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人民医学院影像专家作出鉴定,认定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新鲜骨折”。该鉴定结果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商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在法院审理此案中,“新伤”还是“旧伤”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商水县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17年6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综合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3月23日两次影像学所见,吴某某2016年3月15日影像学所见骨折的愈合过程不符合当天外伤形成的新鲜骨折的临床愈合特点,应为陈旧骨伤。

2017年7月,经法院批准,刘素霞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商水县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案件按商水县检察院撤诉处理。

2017年9月,商水县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因被羁押261天,刘素霞认为已自证清白,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向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检察院索赔86万余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此案有了新的变化。同年4月,受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出具鉴定报告: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远段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形成的依据不足,具体情况请委托单位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判断;吴某某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2018年4月,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刘素霞称,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她不服,当时也提出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没有得到批准。

这份鉴定报告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后被商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异地派出所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

2018年11月,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处刘素霞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1978.14元。

刘素霞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遂撤销商水县法院一审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商水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9年1月,刘素霞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回家。之后,她和丈夫前往广州打工。

此案发回重审后,2019年7月,商水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由于刘素霞未参加此次庭审,法院中止了审理。对此,刘素霞回应称,她之所以未出现在庭审上,是因为她的律师无法复印全部案卷。

两年后的2021年12月13日,在广州的刘素霞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刘素霞称,当天,几名自称是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法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到她的工作场所,向她出示了逮捕证,并将她带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随后,工作人员换上法官服,开始庭审。她要求律师到场辩护,没有得到批准。庭审当天结束,她便收到了商水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此案发回重审后,2021年12月,商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2月13日,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这与该院2018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一致。

判决书显示,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湖北崇新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致,且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力较强,该院予以采信。湖北崇新与北京明正的鉴定意见并不矛盾,只是鉴定的损伤部位不同,北京明正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鉴定意见。

这场特殊的庭审也引起了外界关注。据现代快报2021年12月报道,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去广州审理此案与2019年刘素霞未出庭有关,实属无奈之举。刘素霞此前提出过查看案卷的相关请求,案件承办人也回复过,只要她回来开庭,卷宗肯定能复印给她,但刘素霞不愿意,要求把案卷复印发给她。虽然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复印卷宗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对此,刘素霞称,她曾回过商水,但对方复印卷宗的承诺未兑现。

上述报道还显示,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称,在此次开庭审理中,法院保障了刘素霞的权利,她所反映的庭审程序违法情况均不存在。

刘素霞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2月,此案二审在周口中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刘素霞的辩护人提出,商水县法院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刘素霞的质证和辩护权利。但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周口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陈旧伤”鉴定结果不足以排除或推翻其他鉴定意见

刘素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后,2018年4月,受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吴某某右手有两处骨折,其中一处是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这份鉴定报告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起诉。二审中,该鉴定报告是否可信、是否应被采纳,是庭审辩论的焦点。

刘素霞辩称,湖北崇新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检材造假、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该予以排除,案件经过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起诉程序违法。

刘素霞的辩护人提出,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商水县检察院并未出具退回补充侦查,商水县公安局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前三次鉴定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案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商水县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七条规定。其次,湖北崇新鉴定意见的许多结论都违背科学、违背常识,骨痂至少2周后才会长出,从损伤机理的角度,骨折根本无法两次分别形成。伤者吴某某有故意不如实陈述的历史,口供真实性存疑,致伤原因成疑。因此,湖北崇新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根本不足采信。

公诉人则认为,本案侦查机关立案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四份鉴定的形成比较自然,鉴定及时,其中三份鉴定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均认为轻伤二级,北京明正的鉴定是对被害人骨折是新鲜还是陈旧性骨折进行鉴定,认为应为陈旧伤,但是并不否认被害人右手掌骨骨折的事实。湖北崇新作出的第四份鉴定意见能被作为证据采信,是与在卷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在卷定案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对言词证据不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违法取证行为,形式合法,在卷鉴定意见系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住院病历等经过检验和论证得出的鉴定结论。

对此,周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四份鉴定意见均显示,伤者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刘素霞及其辩护人申请,商水县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委托北京明正对被害人骨折是新鲜还是陈旧性骨折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法医学、影像学相关原理和理论对本案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吴某某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3月23日影像学所见及骨折愈合不同时期的特点,吴某某右手外伤后第8天影像学片见明显骨痂形成,与常规一周后的愈合征象不相符合,应为陈旧骨折。该鉴定意见亦不否认被害人右手掌骨骨折的事实。

后,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对被害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结合相关材料、病历及影像学资料,临床专家会诊和人体检验所见,鉴定意见为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远段完全性骨折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形成的依据不足;被鉴定人右手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二审时,湖北崇新鉴定人屈某强出庭接受询问并当庭对所作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明确表示被害人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有两处损伤,其中右手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周口中院表示,关于吴某某伤情的鉴定,一方面侦查机关取证全面、及时,不仅调查了吴某某案发前所住地附近多家医院无住院史,右手活动正常,且案发后办案民警又全程陪同到医院检查;另一方面,骨折愈合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过程,其中包括伤者年龄、健康状况等全身因素及骨折的类型、骨折部位的血液供应、软组织的损伤程度等局部因素,个体差异很大,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先后作出鉴定意见,以及湖北崇新的司法鉴定均认为被害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与吴某某2016年3月15日外伤后右手第五掌骨中段肿胀、压痛、骨擦音、小指掌指关节活动受限、周围软组织肿胀等新鲜伤特征相符。北京明正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鉴定意见。据此,刘素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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