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自己;这里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资料图】
#图文热点情报局#
01
此前,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有删改,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据广西高院所发布。
2021年3月份的时候,当地一男子谭某去学校接女儿放学。
受到托付,接送女儿的同学小雨和阿辰。
当天,连同小雨在内三人都没有写完作业。
于是谭某便在门口等候,期间有看手机的行为。
也就是在这个空档,小雨和阿辰两人走出了教室。
走到校门口的时候,保安发现后叫住了阿辰,而小雨则是独自一人离校而去。
谭某发现情况后马上追了出去,在看到小雨后,对其叫喊。
但是小雨未予理睬,坚持是走小路回家,而且还向前跑去。
02
谭某有所追赶,但是最终没有追上。
谭某于是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妻子,让对方转告给小雨的奶奶。
让对方从河对面的小路去接小雨。
而小雨的奶奶,没能接到孙女。
因为小雨溺亡在村旁的河里。
03
事情发生后,法院也是进行了责任判决。
首先,认定小雨的父母对于小雨溺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雨是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
他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小雨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但是因为责任缺失,导致小雨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
并且拒绝由谭某接其回家,致使悲剧发生。
其次,学校方面存在管理不当,造成小雨脱离学校以及监护人的监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0%)
最后,谭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谭某的行为,法院进行了肯定。
这是一种“善意行为,在道德和法律层面值得肯定”
不过也认为谭某在接小雨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小雨离开教室独自出门)
在面对小雨表示自己要从小路回去的时候。
谭某可以预见到,小雨要过河回家,而且河床也有涨水危险。
没有将孩子叫回,放任孩子自己回家。
而小雨作为7岁的幼童,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识。
负有一定责任。(10%)
04
人命的逝去,值得惋惜,更何况还是一条如此年轻的生命。
这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意外离我们并不遥远。
可能是走了千百遍的老路,但是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变成黄泉路。
存在着客观风险,而大自然也是不太好琢磨。
我们只能是尽可能做到相对的规避。
特别是一些比较弱势的人群,诸如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等。
要多给予关怀,和让他们自己拥有识别危险,避免危险的能力。
05
助人行为值得提倡。
而在帮助的过程中,特别对象是一些比较特殊人群时,要有所警惕。
还要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要确保自己不要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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