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释放的积极信号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卢越
(资料图片)
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
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自己真成个体老板了吗?文化传播公司是不是网络主播的“东家”?5月26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动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是两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首次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批案例共6件,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涉及网约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家政员等群体,涵盖分包、派遣、雇佣、合作等多种用工形式,集中阐明: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如何依法合理认定劳动关系,以往已有相关规定,强调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最高法去年底印发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原则。这些认定标准和原则,此次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得到鲜活而具体的体现。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提高此类案件办理质效,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纠纷随之频发,而争议点往往集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说,涉及职业伤害、工资发放等问题,要想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司法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维权路上的第一道关卡。当前新业态用工形式复杂多样,有的平台搞业务外包、劳务外包,和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有的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一旦遇到纠纷,“找雇主”往往能绕晕劳动者。
查明用工主体、识别劳动关系,也给裁审机构带来很大挑战。由于新业态用工形态、用工模式的差异性,仲裁和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某一类行业企业、某一职业的用工方式采用“成立或不成立劳动关系”的统一判定结论,而需要对不同用工形态分别进行个案判断,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就更加凸显。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比如,在网约货车司机刘某案中,虽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事实反映出刘某对该公司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和较强的组织从属性,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该案提示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一些平台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对此,典型案例亮明司法态度: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对“假外包真用工”“被个体户”问题予以纠正。此次发布的外卖骑手孙某一案就涉及此类情形。案例强调,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劳动权益。
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期待这些举措能进一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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